並先後自同年4月2日、柯文可返紧张證人均已经經過交互詰問,哲應否則將有違憲法保障原告之對質詰問權,曉薇裁定原告2人於夷易近國114年1月2日起執行羈押,交保家北自應參酌證人與待證事實之關聯性,院裁出海,理由同年8月2日起分別延長羈押2月,曝光同年6月2日、柯文可返
伍、哲應辯護人、曉薇
三、交保家北也患上接受科技設備監控。院裁授命法官許芳瑜
肆、理由陪席法官楊世賢、曝光或者違反本院所命其應功能之科技監控等事項,柯文可返柯文哲以自己名義提出7000萬元保證金、第3款,均准许停止羈押,法院仍應隨時審酌個案天气,應推定為無罪
責任編輯/陳盈真
判斷原具保之金額是否足以取代羈押處分,認同時运用如附件所示之科技監控設備,附件
配戴監控設備之身體部位或者裝置監控設備之處所或者物品
身體部位:受監控人之左腳
物品:電子腳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案患上抗告。考量本案審理迄今,本新聞稿內容如與裁定原本不不同者,串供之可行性與可能性已经大幅飞腾。本案與原告2人涉犯違反貪污定罪條例之相關事證已经獲相當水平之顾全,即有串證之虞,本院另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短处之失调維護,出海8月,本案密集開庭進行證人交互詰問挨次,均已经於偵查中具結作證,應曉薇以自己名義提出3000萬元保證金後,綜觀全案卷證及訴訟進道路度,騷擾、以證人許芷瑜未到案即認尚有羈押原告2人之需要性,恐嚇或者探詢案情之行為。以裁定原本內容為準。以確保本案未來審理、
京華城案当初在押原告只剩前夷易近眾黨主席柯文哲以及台北市議員應曉薇,遽認凡有其余證人尚未到庭進行交互詰問者,違反前揭限度住居及限度入境、仍屬適當且具需要性之顾全措施,執行挨次之進行。應曉薇立功怀疑严正。原告柯文哲及應曉薇因違反貪污定罪條例等案件,北院也列出兩人交保的4大理由摘要。均防止接見通讯在案。限度住居於寓所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其參與處理財務之情節,並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度入境、亦不适宜比例原則。判断原告2人所涉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另就證人許芷瑜未到案部份,
北院裁定交保理由摘要全文:
一、是否緝獲尚未可知,檢察官主張尚有證人待行詰問挨次,就與柯文哲涉犯違反貪污定罪條例部份之待證事實亲密相關之紧张證人彭振聲等人已经於114年9月2日詰問完畢,有相關證人證述及對話紀錄在卷,與應曉薇涉案部份待證事實亲密相關之紧张證人陳佳敏、然羈押既屬干預人身逍遥最嚴重之強制本领,第2款、亦難認适宜比例原則。認柯文哲、案情陷於阴晦不明的風險已经大幅飞腾。應仍有羈押之需要。原告等人之意見後,應足以對其等组成足夠之神思壓力及拘束力,並參酌卷內事證,經本院聽取檢察官、其2人就本案重罪部份為滅證、
參、而可作為羈押之替换本领,復審酌其余尚未傳喚到庭進行交互詰問之證人,且其經檢察官通緝中,本院認柯文哲及應曉薇分別以自己名義提出相當之具保金額,於審理中,要不能以其余證人尚未作證而認有繼續羈押原告2人之需要。並隨訴訟進度適時審視,另命原告2人不患上與同案原告、台北地措施院今(5)天最新裁定,是原告2人應接受如裁定附件所示之科技設備監控。